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需要和人员现状,制定本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构建科学规范并能够体现现代大学制度特征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
4.分类指导,协调发展。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特点和人才队伍的发展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5.平稳过渡,稳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院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平稳推进。
二、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在岗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三、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省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77.1%,其中教师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67.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9.7%。管理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岗位名称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 |
正高级教师岗位 |
副高级教师岗位 |
中级教师岗位 |
初级教师岗位 |
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名称 |
教授一级岗 |
教授二级岗 |
教授三级岗 |
教授四级岗 |
副教授一级岗 |
副教授二级岗 |
副教授三级岗 |
讲师一级 |
讲师二级 |
讲师三级 |
助教一级 |
助教二级 |
员级岗位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3)结构比例
全院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5:27:56:12。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岗位正高级岗、副高级岗、中级岗、初级岗结构比例按5.5:28.1:55.5:10.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岗、副高级岗、中级岗、初级岗结构比例按2.4:19.05:59.5:19.05,其他专技岗位最高等级为四级,副高级岗位及中级、初级岗位比例不变。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院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学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1) 学院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至十级管理岗位。
岗位 |
厅级副职 |
处级正职 |
处级副职 |
科级正职 |
科级副职 |
科员 |
办事员 |
等级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名称 |
四级职员 |
五级职员 |
六级职员 |
七级职员 |
八级职员 |
九级职员 |
十级职员 |
(2)学院根据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数量。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的原则,管理岗位人员逐步纳入职员制轨道。管理岗位五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照学院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六级岗位数一般不超过管理岗位总数的20%。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60%左右。
(3)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双肩挑”人员。“双肩挑”人员指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七级以上职员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处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照不突破现状,逐步减少的要求设置。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聘用。首次聘用不设特设岗位。
五、岗位聘用
(一)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主要依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业绩以及学术地位、学术声誉、任职年限等综合评定。具体条件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及《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在全院范围公布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个人申请
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各二级单位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或拟聘人选,并报送学院领导小组。
4.学院评审
各聘用工作组对各类岗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认定或评审,学院领导小组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批。
5.结果公示
学院对各岗位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诉或申诉。
6.审批公布
学院公布岗位设置聘用方案。
7.签订合同
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合同管理与考核
1.合同管理
(1)根据省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学院组织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应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学校从完成岗位聘用的下月起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执行。
(2)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学校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3)学院根据受聘人员不同情况,将聘用合同分为长期合同和定期合同。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上、工作年限已满25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可与学院签订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聘用在其余岗位的人员,应与学院签订定期合同,一般每个聘期为三年。
(4)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执行。
2.聘用考核
(1)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签订长期合同和定期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工作人员,其聘期考核每3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管理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评定为优秀;未完成合同规定岗位任务者,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连续二次为基本合格者,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年度考核或聘用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受聘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四)争议处理
1.教职工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组织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任何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学院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委员会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申诉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六、组织机构
(一)院部机构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各类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教师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5人。
设立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起草学院岗位设置方案以及聘用实施方案;接受员工对相关政策的咨询;负责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日常管理。
2.委员会下设“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分别负责制定学院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办法实施细则及组织聘用工作。
3.学院成立岗位聘用与考核申诉委员会,由院纪委书记、纪监审部门负责人、以及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组成。校纪委书记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纪监处处长、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申诉委员会副主任。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的争议处理,对投(申)诉意见进行调整审核,向学院领导小组报告,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向投(申)诉人反馈。
(二)二级机构
各教学部门成立由单位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聘用与考核小组(5~7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按照管理条线成立聘用与考核小组(5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岗位聘用与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岗位的分级评聘
教师二级、三级岗由学院根据省主管部门设置的条件提出推荐人选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教师岗位的四至七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四至七级、管理岗位的六至七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至三级由学院统一组织评聘。其他各级岗位由聘用单位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评聘,拟聘人选报送学院领导小组审批。。
七、有关人员岗位聘用规定
(一)“双肩挑”人员
1.“双肩挑”人员指具有教师系列(教学、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七级岗位以上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2.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3.“双肩挑”人员确定聘用岗位类别和执行工资系列后,除职务或职级发生变动的,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
(二)专职辅导员
1.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分团委书记、系党总支副书记等直接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同时根据辅导员的条件,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3.辅导员在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而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不参加教师岗位分级。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本岗位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的,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岗位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四)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编辑、医疗卫生、实验、工程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不一致的,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五)其他
1.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校聘干部和以工代技人员,其工人身份保持不变。校聘干部按其现聘职务进行岗位聘用;以工代技人员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岗位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2.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人员在学院批准期限内,参加学院岗位分级。待聘人员、内退人员、长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3.对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聘用到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比照学院同岗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等级(任职年限计算至退休时),不占学院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从学院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重新计算退休费。
八、有关人员工资处理规定
(一)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二)已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后勤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九、附则
(一)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